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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2〕17号 温州妃儿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CQ9YUXJ,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新滨路142号。 2022年3月2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新滨路142号的温州妃儿箱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原材料ABS粒子进行箱包注塑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注塑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该公司已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部分)现场未运行,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排放厂区内,污染环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箱包注塑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含挥发性气体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的情况; 3、2022年3月2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2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箱包注塑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含挥发性气体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未按规定使用的情况; 5、平阳县“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受理书(编号:201803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箱包建设项目已经过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的情况; 6、“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稿)及《温州妃儿箱包有限公司年产9万只箱包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号:2019055)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箱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情况; 7、《温州妃儿箱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鑫晟检【2021】竣字第179号)和《温州妃儿箱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箱包建设项目已经过阶段性自行验收的情况; 8、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管控要求; 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改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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