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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温环平解查〔2022〕2号 丁小明: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013;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白舍镇。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于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润路52号2幢3层5-6车间进行蚀刻加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液态污染物置于车间塑料桶内收集,后交由刘学彬和刘学钦外运倾倒。经检测鉴定,当事人车间塑料收集桶内液态污染物系危险废物(HW34,小类代码900-300-34)。我局依法对你3台蚀刻机、2个塑料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后因情况复杂,我局依法延长查封期限,延长时间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2022年2月4日,平阳县公安局对你3台蚀刻机、2个塑料桶予以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法决定于2022年2月4日对你3台蚀刻机、2个塑料桶予以解除查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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