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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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
〔2016〕2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安置渠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温政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场化安置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在平阳县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在领取房屋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平阳县范围内自行购买存量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安置房,是指平阳县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可以公开销售的富余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商品房,是指平阳县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可以公开上市销售的商品房。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市场化安置适用于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市场化安置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可以纳入市场化安置范围。
三、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一)
被征收住宅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在房屋市场基准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房屋市场基准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基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协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
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应安置面积的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四、按期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被征收人
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
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按期搬迁腾空奖励由各项目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五、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
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并按协议约定领取房屋货币补偿款,且在规定期限内购置存量商品房或存量安置房的,可给予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按期搬迁腾空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一)购房补助条件。被征收人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平阳县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
(二)购房补助标准。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
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三)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安置房认购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四)购房补助领取。
1.
申请。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申请表》及承诺书;
(2)被征收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现房的,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等;购买期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安置房认购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
(4)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领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
审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现房的完税凭证或期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核实补助金额,由经办人员填写《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留存联和备案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
备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备案联)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备案表》(存根联和收执联),并将收执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档。
4.
支付。审核、备案后30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
5.
归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规范建立并妥善保存房屋补偿购房补助档案。
(五)被征收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1.
在平阳县范围以外购房的;
2.
未在规定的12个月期限内购房的;
3.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
(六)法律责任。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购房补助的。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购房税收优惠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屋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屋补偿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住房保障特别规定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照房屋征收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策规定以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八、其他
(一)
农房集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已实施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的,可以选择市场化安置。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房补助申请表
2.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
3.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备案表
附件1
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申请表
附件2
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
注:本表一式两联,一份为实施单位留存联,一份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联。
附件3
住宅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备案表(存根联)
备案号:(20
)
号
备案号:(20
)
号
住宅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备案表(收执联)
备案号:(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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