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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平查〔2021〕11号 王增良: 身份证号码:330327********3038;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 经我局调查,你于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润路52号4幢2层11-12车间进行蚀刻加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液态污染物置于车间塑料桶内收集,后交由刘学彬和刘学钦外运倾倒。经检测鉴定,你塑料收集桶内液态污染物系危险废物(HW34,小类代码900-300-34)。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王增良和邓春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二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及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及现场视频2份、照片3张,证明你加工点现场情况、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污染物处置情况; 3.刘学彬和刘学钦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邓春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工点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和处置情况; 4.监测报告【平环监(2021)水字第183号】及《关于包帮利等7家烂板加工户液态物质的性质证明》各1份,证明你车间塑料桶内污染物系危险废物; 5.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车间承租情况; 6.执法证件10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7台蚀刻机、1个塑料桶予以查封30日,保存于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润路52号平阳县蚀刻工艺品有限公司厂区内,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时间。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 你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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